防微杜渐。
政治行为中,最恐怖的莫过于习以为常。
当一件不合理之事,逐渐的变成了潜规则,大家都默认其可行,最终就是千里之堤,上那密密麻麻的蚁穴,最终溃堤之时,大家才惶惶不可终日,殊不知,其祸根早就埋下。
比如到现在朱由检都无法解决的问题,各种群小和蓄养家人的勋戚、官吏、豪门、庶民之家。
既得利益者其实是一小部分人,即使他们作威作福,其实本身影响力能有几何?
但是一旦他们聚集在身边的群小和家人越来越多,危害就会越来越大,直至最后,就是地方联袂做大,尾大不掉。
在蒙元之时,全国范围内的蓄奴是风潮和合法的行为,这些勋戚、官吏、豪门自然可以明目张胆的蓄奴。
但是在洪武五年五月,政权逐步稳定,纪纲粗立的时候,朱元璋就迫不及待的颁布了《皇明诏令》,第一款就是对蓄奴问题进行了规定。
明文规定,诏书到日,任何蓄奴之庶民之家,即放为良,毋得羁留强令为奴,亦不可收养,但是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列。
也就是在天下初定之时,朱元璋的《皇明诏令》充斥着对自己合作伙伴的妥协性,无法背叛阶级的朱元璋,无论多么文韬武略,都无法违背他阶级的利益。
而洪武十五年四月,再次颁布的《皇明诏令》中,大明对于因为天灾流离失所,不得已卖身为奴的一批人,进行了一波全国范围内的赎买。
由典卖之家出具申明,大明官府出钱,赎买奴仆的卖身契,得以放良。
而此时的朱元璋已经不是十年前国朝初定的朱元璋了,他大范围赎买奴仆卖身契,是为了打击蓄奴进一步做筹备。
他的合作伙伴多数都被薄凉寡恩的大明皇帝朱元璋,给干掉了。
此时依旧没有背叛阶级,但是把他同阶级消灭差不多的朱元璋,对于蓄奴问题,开始进一步的收束,除了勋戚之家,官吏、庶民、豪门、巨贾,任何蓄奴行为,都是杖一百,即放从良。
将奴隶脱籍政策的不完整性、残缺性、有条件和不彻底性,进一步缩小。
这种大范围的奴隶脱籍的行动,在洪武十七年,洪武二十五年又进行了两次,将合法蓄奴的范围缩小到了勋戚和朝堂大员之间。
公侯之家蓄奴不得超过二十人,一品大员,十二人。二品大员十人,三品大员不过八人。除此之外,皆不可蓄奴。
孙传庭此时的官职,顺天府丞,是不可蓄奴的。
毕自严这样的户部尚书,仅仅可以蓄奴十人,抬轿夫就占了四个名额。
八抬大轿,就是三品大员才可能养得起的专属礼仪。
各地知府也就是个正四品,是不可以蓄奴的,各布政司的主事都是从三品,只有巡抚是正二品官职。
什么时候这一套蓄奴之事蔚然成风,耿如杞在山西办十大豪商之家,每家蓄奴少说上千人之多?
其实大明的官吏、缙绅、庶民、豪门、商贾获得合法蓄奴的时间,并不长。
在嘉靖年间,刑部尚书雷梦麟就曾经上书,打击福建地区的火者和扬州瘦马,这一点上,修仙皇帝倒是罕见的闻讯奏对,连续三日廷议,最终决定让雷梦麟亲自前往福建督查此事。
火者,福建地方豪强乞觅他人子弟,仿效宫中行事,阉割良家子迫使其为奴为仆。
扬州瘦马,则是四处购买小丫头片子,打小进行培养,他们可不是青楼里的风尘女子,而是专门用来进行权色交易的筹码,每一名瘦马,最低价也超过了一千五百两。
而嘉靖年间,修仙皇帝对于有人敢仿照宫中行事,阉割良家子之事大为震怒,也是杀的血流成河,雷梦麟手起刀落,丝毫不留情面。
大明的官吏、缙绅、庶民、豪门、商贾获得合法蓄奴的权力是在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,一个题准从刑部的部算送进了文渊阁,此时的文渊阁自顾不暇,朝中齐楚浙党专政,文渊阁一字未改,送进了司礼监。
而后被朱批的题准,关于《大明律》蓄奴若干问题解释的题准,就这样悄然的出现在了大明的律法中,自此之后,大明除勋戚、一品、二品、三品大员,皆可蓄奴的法理出现了。
这条题准其实很简单,大约就是在诉讼案件中,涉及到财买义男时,若恩养年限不长,未曾婚配,凡是缙绅之家,比照奴婢律论。
表面上看没有丝毫问题的题准,却成为了蓄奴的新标准,这条题准乍看没有问题,但是恩养年限时间不长,未曾婚配以奴婢论,这两个限定条件之下,就有了太多可以操作的空间。
未曾婚配,那就童养媳,恩养年限不长,那就拟一封大小收养的标准。
一旦从律法上开了口子,那操作起来,不要太过于简单,大明蓄奴合法至崇祯元年,不过五十年的时间,但是这五十年,就酿成了江南奴仆大兴的大幕,而江南奴仆起义军也应运而生。
让耿如杞这样的实权巡抚都忌惮的豪门自此诞生。
即使朱由检再三申明蓄奴的标准,但是依旧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。
蓄奴合法化,完全不符合大明立法精神的条文,就这样诞生了。
江南奴仆起义军们,他们并不是在反明,他们更多的是想要回到过去那个蓄奴不合法的大明罢了。
万历五年的进士徐三重,就曾经在科举之时,列举了十大亡国之兆,震惊朝野,而被张居正点为进士。
张居正随即借着这十大亡国之兆的答卷,大肆整风蓄奴,南直隶的苏州府、松江府、镇江府、应天府、宁国府、徽州府,浙江的湖州府、嘉兴府,湖广黄州府、德安府等地的知府,都是张居正当初的同窗或者弟子,当然是贯彻张居正的政令。